(2017)桂11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钟宝章、钟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宝章,钟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00号被执行人钟宝章,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钟聪,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钟宝章、钟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本庭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