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6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史建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负责人:郑保才,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波,该组村民。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轵城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以下简称西轵城十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轵城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史建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被上诉人西轵城十四组的负责人郑保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轵城村委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西轵城十四组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西轵城十���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00年9月20日西轵城村委与西轵城十四组签订农业高效示范园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1年,于2011年9月20日到期之后,双方继续按本协议履行合同。西轵城十四组将西轵城村委起诉后,西轵城村委的抗辩意见是不同意西轵城十四组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认定西轵城村委的答辩意见是同意西轵城十四组的诉讼请求,纯属无中生有。2、西轵城十四组提起诉讼的程序违法,不是西轵城十四组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西轵城十四组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个人,其在和西轵城十四组签订合同时,也是经西轵城十四组居民集体讨论决定的,而这次起诉经西轵城村委了解,却是西轵城十四组个别人的意思,没有召开村民小组或代表开会,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的规定,因此,西轵城十四组本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恳请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审查,责令西轵城十四组提交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相关证据,以及村民同意起诉西轵城村委解除合同、向村民公布回收土地的证据。3、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一审中西轵城十四组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判令西轵城村委返还其土地49.58亩及其他请求,而没有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虽然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但到期之后,双方并未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双方之间仍存在土地承包的法律关系,所以即使西轵城十四组要求返还土地,其首先提起的诉讼请求应是解除合同,其次才是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西轵城十四组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判令西轵城村委返还土地,违���现行法律规定。同时,本案的合同存在特殊性,该合同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进行农业产业化调整,其合同具有长期性和示范性作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另外本合同也附加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即是承包合同期满后,西轵城十四组土地不调整,双方还要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随意解除。综上,一审法院违法认定事实,任意曲解西轵城村委的答辩意见,而且本案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西轵城十四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西轵城十四组辩称,涉案合同于2011年9月20日到期后,西轵城十四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与西轵城村委多次交涉,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西轵城村委以各种理由不归还纠纷土地,也未再与其组续签合同。一审中,西轵城村委主任史建立明确表示与其组解除合同。另西轵城十四组提起本次诉讼��非个人意思,而是西轵城十四组全组村民的意见。西轵城十四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轵城村委返还土地49.58亩,并达到原耕种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轵城十四组、西轵城村委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位于公路西地方的49.58亩土地,尺杆附图纸(东至济坡路,南至15组公路西地,西至向阳路,北至7组公路西地。)发包给乙方,由乙方统一组织,成片转包给他人进行温室大棚、育苗等规模化经营。二、承包期限11年,从二000年九月二十日至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三、承包金乙方每年向甲方每亩按夏季八百斤小麦,秋季七百斤玉米的价款付给,单价按当年轵城粮食经营管理所的议价计算,该款一年一付,每年的公历年底付清。五、本组承包土地期限到2005年期满,承包户承包期满后,如本居民组不调整,仍按本合同执��,本组调整土地,承包款归本组全体居民所有,按本合同执行。”同日签订农业高效示范园土地承包合同附则约定:“4、本合同承包的土地期满,如乙方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双方协商延续时间,条款按合同执行。如乙方不再使用承包的土地,所有地面上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合理作价归甲方所有或者乙方拆除承包土地上的一切设施,土地返还给甲方,并达到原耕种条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庭审中,西轵城十四组、西轵城村委均认可合同到期后双方仍按原合同内容履行至今,并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2000年9月20日,西轵城十四组、西轵城村委签订合同约定由西轵城村委承包西轵城十四组位于济坡公路西49.58亩土地,承包期限11年,到2011年9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西轵城十四组、西轵城村委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的事实,有西轵城十四组提供的证据证明,西轵城村委对此也无异议,对该事实一审予以认定。现合同已到期,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合同,故西轵城十四组要求西轵城村委返还该土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西轵城十四组该诉讼请求,一审予以支持。西轵城十四组要求西轵城村委对承包土地达到原耕种条件,但西轵城十四组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在签订合同时的状况,对“原耕种条件”无法确定标准,故对西轵城十四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将2000年9月20日双方签订的《农业高效示范园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租赁的49.58亩土地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二、驳回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十四居民组的其它���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西轵城十四组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西轵城十四组村民以户为单位的签字表一份,证明西轵城十四组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了全组村民同意。西轵城村委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西轵城十四组解除合同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西轵城十四组提供的签字表上有村民签字、按印,西轵城村委对该证据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一、西轵城村委上诉称,西轵城十四组将其起诉后,其一审抗辩意见是不同意西轵城十四组的一审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认定其答辩意���为同意西轵城十四组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中,经查一审卷宗,西轵城村委在一审答辩时明确表述对西轵城十四组的诉讼请求内容及诉讼事由内容均无异议,因此,西轵城村委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西轵城十四组提起本案诉讼,其组长郑保才作为负责人、村民郑瑞波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参加了一、二审诉讼,且西轵城十四组在二审中提供了村民以户为单位的签字表,能够证明西轵城十四组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了村民同意。西轵城村委上诉称西轵城十四组提起本案诉讼的程序违法,不是西轵城十四组集体意思表示,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一审中西轵城十四组、西轵城村委均认可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该合同已经解除,因此,西轵城十四组要求西轵城村委返还土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判令西轵城村委返还土地,并无不当。西轵城村委上诉称涉案合同并未解除,双方之间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西轵城村委的该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中关于合同已经解除的自述相矛盾,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邓 燕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