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金光、东营市丽源织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光,东营市丽源织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光,男,1966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营市丽源织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一干桥北。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光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丽源织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鲁Ek8368奥迪轿车所有权转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光于2017年8月23日以该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暂不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