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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2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号赣州商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永凤,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退回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严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