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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45号北5楼。法定代表人:彭期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渝军,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树林,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树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良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