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绪英与泸定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33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绪英,女,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代理人胡文志,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法定代表人祝邦文,系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绪英因诉被上诉人泸定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泸定县人民法院(2017)川3322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绪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绪英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绪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