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东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东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68号罪犯谢东桂,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东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东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谢东桂与其同案犯共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4939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63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谢东桂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代理检察员罗兴照,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东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谢东桂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27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谢东桂考核期间累计扣60分,财产性判项数额大,月均消费达人民币294元,而本次减刑仅拟缴人民币3500元财产刑,鉴于该犯的改造表现,财产刑判决、履行及考核期内消费情况,建议对罪犯谢东桂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328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508分,表扬4次,违反监规3次,累计被扣60分。本次申请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另查明,罪犯谢东桂住所地县民政局、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谢东桂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证人严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东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谢东桂多次违反监规,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又未能全额履行,综合考虑罪犯谢东桂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应从严掌握罪犯谢东桂的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东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