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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集川与重庆萨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集川,重庆萨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740号原告张集川,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萨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7号8栋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15001Y。法定代表人沈伟,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272027。负责人张建伦。原告张集川诉被告重庆萨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集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集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集川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