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7号原告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41号内。法定代表人刘鲜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加伟,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蓉,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崇文大街。法定代表人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令,系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梦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2365元,减半收取411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唐鸿彬审判员 韩 瑶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馥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