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千红与黄作会、林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红,黄作会,林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748号原告:张千红,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财,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龙,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作会,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林素芬,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张千红与被告黄作会、林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黄作会、林素芬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暂算至2017年5月23日利息为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作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2月24日向原告张千红借款1万元,由被告黄作会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壹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日万分之六(即月利率1.8%),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另查明,被告黄作会与被告林素芬于2010年5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所诉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作会、林素芬应共同偿付原告张千红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黄作会、林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