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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小雪与宋艳平、钟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雪,宋艳平,钟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189号原告黄小雪。被告宋艳平。被告钟小丽。原告黄小雪诉被告宋艳平、钟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艳平、钟小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宋艳平、钟小丽归还原告黄小雪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宋艳平、钟小丽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宋艳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小雪借款2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宋艳平取得借款后向原告黄小雪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钟小丽系被告宋艳平之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黄小雪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1份、农商银行取款凭条2份及存款凭条2份,证明被告宋艳平向原告黄小雪借款,原告丈夫钟新生于2013年5月22日将借款150000元存入被告宋艳平的账号,于2013年10月25日将借款50000元存入被告宋艳平的账号。2015年4月22日,被告宋艳平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此款是现金交付,同日,被告宋艳平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被告宋艳平、钟小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宋艳平、钟小丽不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黄小雪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宋艳平与被告钟小丽是夫妻。被告宋艳平向原告黄小雪借款,原告丈夫钟新生于2013年5月22日将借款150000元存入被告宋艳平的账户,于2013年10月25日将借款50000元存入被告宋艳平的账户。2015年4月22日,被告宋艳平向原告借款40000元,此款是现金交付,同日,被告宋艳平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还款期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小雪与被告宋艳平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宋艳平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宋艳平归还借款2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艳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钟小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艳平、钟小丽应当共同归还原告黄小雪借款2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76元,由被告宋艳平、钟小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妹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