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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冰寒、黄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冰寒,黄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54号申请人:薛冰寒,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黄建立,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薛冰寒与被申请人黄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冰寒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建立位于菏泽市西环路西侧房权证号为牡字第××号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薛冰寒与保证人周建刚自愿以其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市北城青年北路东侧清华园小区4幢301室的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冰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建立位于菏泽市西环路西侧房权证号为牡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二、查封申请人薛冰寒与保证人周建刚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市北城青年北路东侧清华园小区4幢301室的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薛冰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