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刘浩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477号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权,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曈,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浩学,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5元,减半收取计27397.5元,由原告陕西煜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