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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大富与陈登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富,陈登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059号原告廖大富,男,1989年2月4日出生。被告陈登军,男,汉族,无职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大富与被告陈登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大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大富起诉后,以被告陈登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廖大富负担。审判员  冉景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