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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东与桓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桓利,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93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轮候冻结,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493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