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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其兵与湖南省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其兵,湖南省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其兵,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瓦窑湾。法定代表人:帅放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练专,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陈其兵因与湖南省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洞庭柠檬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婷、胡哲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陈仟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陈其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被上诉人湖南洞庭柠檬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练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中,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从程序的衔接来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可等同于诉讼时效。如果超过此期间,经仲裁处理而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的,理当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样后果即胜诉权的丧失。故本案中上诉人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直接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陈述既未收到通知也未报名上班且被上诉人对此事实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推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不当,重审时应当查清该事实后对再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胡哲审判员  江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