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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一波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283刑更11号罪犯王一波,男,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泰兴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2017)苏128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一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罪犯王一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一波于2017年8月17日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法鉴审字第0003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确认,患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心功能Ⅰ级,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认为,罪犯王一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一波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