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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志彬与万隆石业(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彬,万隆石业(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1号原告:苏志彬,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景书,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万隆石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吕联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桂聪、李明吉,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彬诉被告万隆石业(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苏志彬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