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闫成文、于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被执行人闫成文,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执行人于晓红,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成文、于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