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海红、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海红,夏军,任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海红,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夏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审被告:任树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再审申请人赵海红因与被申请人夏军、任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海红申请再审称:(2017)黔0330民初5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申请人共同归还被申请人借款,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要求撤销2017)黔0330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2014年5月16日任树林和赵海红作为借款人出具给夏军的借条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海红称任树林已归还借款36000元,并未举证予以证明。综上,赵海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海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艳审 判 员 吴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 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朝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