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诉高国、李世秋、王显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高国,李世秋,王显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157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李阁东,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高国,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世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显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被告高国、李世秋、王显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以无法联系被告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