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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俊元与庞满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元,庞满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646号原告:李俊元,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庞满环,男,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李俊元与被告庞满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俊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元自愿撤回对被告庞满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俊元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