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天保与张兰、张继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保,张兰,张继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保。被执行人张兰。被执行人张继方。法定代理人张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保与张兰、张继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天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7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天保提出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