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培剑与赵顺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培剑,赵顺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605号原告:金培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赵顺翠,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培剑与被告赵顺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培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金培剑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培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培剑负担。审 判 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