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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莹与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杨涛,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28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03196587。委托代理人:曾睿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涛,男,彝族,1970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佴家湾330号泰康园1幢4单元701室,身份证号码:51021219700803161X。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凉亭村272号。法定代表人,朱志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彩文,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村272号,身份证号码:530124196604160513。申请执行人李莹诉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明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杨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莹于2017年3月2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逾期违约金、逾期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279482.82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昆明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彩文一次性支付3000000元,已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杨涛下落不名,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杨涛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杨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涛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据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因此,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