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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治琴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治琴,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988号原告:何治琴,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治琴与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治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治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治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治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交纳6990元,由原告何治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