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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寿强、覃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寿强,覃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57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聪,该联社平定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陈柏勇,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欧寿强,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覃娴,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广西陆川人,原住广西陆川县,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寿强、覃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欧寿强已归还清逾期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欧寿强、覃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为2458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马朝明审 判 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