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兴元、邹东与尤剑、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顺吉家具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元,邹东,尤剑,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顺吉家具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05号原告:曹兴元,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邹东,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尤剑,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顺吉家具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瑞村。经营者:王文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邹藕珍与被告尤剑、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顺吉家具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邹藕珍已于2017年8月6日去世,原告邹藕珍的继承人曹兴元、邹东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通知曹兴元、邹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曹兴元、邹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兴元、邹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元、邹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曹兴元、邹东负担(邹藕珍已向本院预纳)。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