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尹帮平、杨玉贞等与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帮平,杨玉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异20号异议人(案外人)尹帮平,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邵阳市人,住吉首市。异议人杨玉贞,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欧学军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郑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尹帮平、杨玉贞于2017年8月24日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金地明珠”楼盘H栋201室房产予以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现拟进行司法拍卖;对此,特提出以下异议:“金地明珠”楼盘系案外人杨玉贞、尹帮平及郑云明三个自然人共同挂靠在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楼盘实际所有人系案外人杨玉贞、尹帮平及郑云明;同时,三实际所有人早已对楼盘的权属进行了分割确认,且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已经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根据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所确认的内容,贵院已查封且准备处置的“金地明珠”楼盘H栋201室房产中有559.82平方米为案外人杨玉贞、尹帮平所有,贵院对案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处置明显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上述面积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尹帮平、杨玉贞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尹帮平、杨玉贞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龙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