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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刚兵与肖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兵,肖铁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82号原告:徐刚兵。被告:肖铁江。原告徐刚兵与被告肖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刚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刚兵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