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罗虎非法买卖弹药罪、严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虎,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刑初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虎,曾用名罗良波,绰号虎哥,男,1994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严虎,男,1998年5月2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四川省高县。因吸毒,于2014年6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2017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勇,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虎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严虎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罗勇刚人民陪审员  王忠成人民陪审员  陈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益书 记 员  李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