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刚,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144-6。负责人:孔建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刚,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刚、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33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刚、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刚、刘英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刚、刘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