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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王金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负责人杜凯。被执行人王金花。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与王金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751元,诉讼费2078元,执行费130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3751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金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亦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