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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一德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一德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301号原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61997908U。法定代表人:边元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一德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德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山东一德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雷恩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周正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