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守前、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前,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守前,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刘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黄守前与被执行人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林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林有车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林名下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