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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楚凤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楚凤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03号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负责人:刘军波,该小组组长。被告:楚凤晓,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楚凤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25.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