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与位国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位国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146号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彭飞。组织机构代码:X0119620-1。被告:位国富,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6日,住郸城县。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位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