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泽星、谢超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星,谢超能,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星,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超���,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经营者:陈德辉,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诉人陈泽星、谢超能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以下简称顺丰兽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泽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顺丰兽药服务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顺丰兽药服务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谢超能无法律关系,谢超能不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顺丰兽药服务部提供的三张欠据指向买卖关系的客户均是陈泽星,谢超能只是陈泽星聘请的工人,即使谢超能在欠据上签名,其亦只是代签,本案与其无任何关系,因此,谢超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本案三张欠据均不是陈泽星的签名,陈泽星对此不予确认。由于欠据上不是陈泽星的签名,陈泽星对欠款数额不予确认,顺丰兽药服务部必须拿出全部交易单据由双方核对,一审法院对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三、本案是货款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即使陈泽星欠款,亦不应按月利率2%计算,最多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顺丰兽药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超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顺丰兽药服务部对谢超能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顺丰兽药服务部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顺丰兽药服务部提供的三张欠据,指向买卖关系的客户均是陈泽星,且谢超能只是陈泽星聘请的工人,即使谢超能在欠据上签名,其亦是注明代签,本案与谢超能无任何关系,因此,谢超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谢超能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顺丰兽药服务部对谢超能的诉讼请求。顺丰兽药服务部辩称,一、因为陈泽星和谢超能是亲戚关系,当时是合伙人,陈泽星负责对外,谢超能对内主管鱼塘经营。最开始的合同是陈泽星的,后来转让给了谢超能。因为顺丰兽药服务部原先供料时都是先给料后给钱,后来有了赊账。最后一次付款给是2013年9月27号,目前为止还欠27万多。二、因为陈泽星不光是一个鱼塘,在鼎湖至少是十个鱼塘,所以不是全部由他自己管理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丰兽药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泽星和谢超能立即支付饲料款275996元,该款并从起诉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陈泽星和谢超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泽星和谢超能是亲戚关系,自2013年起,陈泽星和谢超能多次向顺丰兽药服务部赊购饲料,2014年7月9日,陈泽星和谢超能立下欠据一份,言明尚欠顺丰兽药服务部饲料款275996元,逾期未清还按每月3分息计收违约金。上述饲料款经顺丰兽药服务部多次追讨,陈泽星和谢超能至今未付。顺丰兽药服务部遂于2016年9月9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泽星认为所欠金额需核对,并认为谢超能是其工人,本案欠款与谢超能无关,该院要求其在庭审后三个工作日提供证据证实,但其至今未提交。一审法院认为,陈泽星和谢超能向顺丰兽药服务部赊购饲料,至2014年7月9日止,尚欠顺丰��药服务部货款275996元,有陈泽星和谢超能立下了欠据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院予以确认。欠款后,经顺丰兽药服务部多次追讨,陈泽星和谢超能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欠据约定逾期未清还按每月3分息计收违约金,因此,顺丰兽药服务部主张陈泽星和谢超能支付尚欠的货款及从起诉日即2016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款日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该院予以支持。陈泽星认为所欠金额需核对,并认为谢超能是其工人,本案欠款与谢超能无关,经该院释明,其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这一主张,该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限陈泽星、谢超能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顺丰兽药服务部货款275996���及该款从2016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日的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陈泽星、谢超能负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三张欠据的客户名均为陈泽星,其中最终结算的欠据(时间为2017年7月9日)载明:“贵客陈泽星在鼎湖广利顺丰饲料店提取饲料如下:……陈泽星尚欠我店货款:贰拾柒万伍仟玖佰玖拾陆元零角零分……欠款人签名:陈泽星(超能代)。”一审庭审中,对于有的单据非本人签名,顺丰兽药服务部陈述:“当时陈泽星是老板,运饲料过去时,有的单据是工人签名。”二审法庭调查中,陈泽星认为尚欠饲料款的金���约20多万元,但不清楚具体数额,至今未核实好相关数据。二审中,根据顺丰兽药服务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陈泽星、谢超能在鼎湖广利街道肇庆新区范围及重点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征地补偿款275996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谢超能应否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尚欠饲料款的金额;3.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关于谢超能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三张欠据的客户名均为陈泽星,其中最终结算欠据的欠款人签名也是谢超能代签陈泽星的姓名,同时,顺丰兽药服务部在一审庭审中陈述陈泽星是老板,有的单据是工人签名。因此,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谢超能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谢超能承担还款责任的处理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关于本案尚欠饲料款的金额问题。第一,陈泽星承认谢超能是其聘请的工人、谢超能在欠据代其签名的事实;第二,陈泽星陈述尚欠顺丰兽药服务部饲料款约20多万元,但不清楚具体数额,要求核实相关数据,而至本案二审法庭调查时其仍称未核实好相关数据。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欠据内容,认定陈泽星尚欠饲料款275996元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欠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3%,顺丰兽药服务部主张违约金从起诉日即2016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款日的利息,并无明显偏高,且陈泽星在一审中未抗辩该违约金过高,故一审法院判决确定违约金从起诉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款日的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妥。陈泽星上诉主张违约金过高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泽星、谢超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为:限陈泽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货款275996元及该款从2016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日的利息;二、驳回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陈泽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94元、财产保全费1900元,合共7339.94元,由陈泽星负担4620元,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顺丰兽药服务部负担2719.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