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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方超与贾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方超,贾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888号原告:蒋方超,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贾永静,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蒋方超与被告贾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蒋方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方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蒋方超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