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方超与贾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方超,贾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888号原告:蒋方超,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贾永静,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蒋方超与被告贾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蒋方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方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蒋方超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