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运珍与被李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运珍,李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593号申请人:阳运珍,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李东阳(曾用名李坚),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阳运珍因与被申请人李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阳运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东阳在银行存款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运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东阳在银行中的存款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李东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兴明人民陪审员 何绪明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丁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