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XX、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常爱枝,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XX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