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547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黄福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晓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3008-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梁升。成都四威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威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协议:百纳股份公司欠四威公司货款4964000元,该款百纳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前付100万元,8月26日前付100万元,9月2日前付100万元,9月9日前付100万元,9月16日前付96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2月26日起就未支付货款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百纳公司支付律师费21万元;上述付款有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则四威公司可就百纳公司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70元,由百纳公司直接支付给四威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004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百纳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百纳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有位于无锡市无锡市新吴区锡梅路以北、新洲路以东、梅西路以西、梅育路以南土地证号为锡新国用(2014)第13**号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该资产已通过本院(2016)苏0291执2038号案件处置完毕,变现款项为57363575元,扣除评估费及优先受偿权人债权数额,普通债权人均未分得任何款项。百纳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资,对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及无锡百纳捷润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额26000000元及43600000元,但上述土地均未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且已被本院处置完毕。本院还至百纳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百纳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有52004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百纳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