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飞、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陈亮,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46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法定监护人:陈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系陈飞父亲。被执行人:陈亮,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星,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系陈亮胞兄。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陈亮、陈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钟祥市人民法院(2011)钟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钟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京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辰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