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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11号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喜鹊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郑泽友,经理。被告:高玉军,男,45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