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昌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70号罪犯周昌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2月8日以被告人周昌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此后,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又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周昌建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曾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周昌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财产刑未执行,且系累犯,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昌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