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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与陈国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陈国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37号之一申请人:XX。被申请人:陈国善。担保人:张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张官清,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2017)鄂0602财保137号民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善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水星台x**的房屋(房产证号:70××55、土地证号:襄阳国用xx第x**)及担保人张涛名下的汽车、担保人张官清名下的房屋。因被申请人陈国善的房屋已出卖他人,无法查封,故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善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善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建设银行xxx、农业银行xxx、工商银行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