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付建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建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7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建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建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7月24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付建功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黑色��马哈牌100型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由东向西,行驶至梁祝中学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付建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建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王争、张伟的查获经过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建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