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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海龙诉被告田小将、路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龙,田小将,路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63号原告:侯海龙被告:田小将被告:路菊艳原告侯海龙诉被告田小将、路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侯海龙于2017年8月28日以本院无管辖权,且被告田小将因涉嫌刑事犯罪关押西峰区看守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退付原告侯海龙案件受理费3474元。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任生芬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