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昱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昱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58号原告:青岛昱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茂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薛俊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王哥庄北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信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昱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客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昱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炳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