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侯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29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桂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侯永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吴桂霞与侯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38-1号、第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侯永伟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大官庄村西山石子厂的破碎用圆锥机(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SG1400)一台予以查封,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财产鲁L×××××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2017年8月28日吴桂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桂霞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侯永伟名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大官庄村西山石子厂的破碎用圆锥机(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SG1400)一台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鲁L×××××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华娜 百度搜索“”